中财办释疑共同富裕:不搞“杀富济贫”,自愿三次分配

2021-08-27 01:38 来源:第一财经 原文链接:点击获取

中财办释疑共同富裕:不搞“杀富济贫”,自愿三次分配

作者:郭晋晖 陈益刊

当我国人均GDP迈上1万美元大关,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共同富裕”势在必行。

继8月17日中央财经委研究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之后,26日,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韩文秀对“共同富裕”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答疑解惑。

在中共中央宣传部的新闻发布会上,韩文秀表示,共同富裕不搞“杀富济贫”,第三次分配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不是强制的。同时还要充分估计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

接受第一财经采访的专家表示,共同富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一个中长期目标,共同富裕是一个制度性、体系性的概念,并不是要消灭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首要的是消除区域不平衡和城乡不平衡。

共同富裕不是“杀富济贫”

韩文秀表示,我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这个基础上,要继续把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两件事情办好,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普遍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缩小分配差距,坚决防止两极分化。

韩文秀称,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双富裕,不是仅仅物质上富裕而精神上空虚;是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的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同等富裕。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对第一财经表示,共同富裕应该是我国人均GDP在2019年达到1万美元之后,进入中等收入国家、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发展阶段的必然宗旨。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院长滕泰称,中国40年来经济增长的普惠性是历史上罕见的,是全球瞩目的。新时期我们更加注重共同富裕,不是要改变而是要坚持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模式,尤其是要坚持中国经济增长的普惠性。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执行院长高华俊表示,共同富裕的目标是消除区域不平衡和城乡不平衡,抬高底部,消灭贫穷,而不是消灭富人。

韩文秀表示,共同富裕要靠共同奋斗,这是根本途径。要鼓励勤劳致富、创新致富,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帮后富,不搞“杀富济贫”。

粤开证券研究院副院长罗志恒分析,这一讲话稳定了社会预期,澄清了关于共同富裕的一些误读。中国对资本仍是开放的,只是要更加规范监管,我们反对的是资本无序扩张和垄断侵害市场秩序,不是针对特定行业和资本。

“共同富裕不可能搞‘杀富济贫’,但监管确实会越来越严格,要跟上节奏,做企业要合法合规。”一位企业家也告诉第一财经。

罗志恒表示,中财办的解读同时肯定了共同富裕是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的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同等富裕,只有这样才能继续调动各方的积极性,社会的导向是鼓励劳动、创新。

“这一解读非常务实地承认要充分估计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考虑到当前的发展阶段,考虑财政可持续性,考虑当前分配制度改革的艰巨性。”罗志恒说。

滕泰表示,通过共同奋斗实现共同富裕,一定要更加重视企业家的作用。目前民营企业解决了中国80%的就业,新时期实现共同富裕还要继续鼓励民营企业的大发展,鼓励企业家创业。

三次分配遵循自愿原则

韩文秀表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的力度,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三次分配最早是由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提出的。厉以宁提出,第三次分配通常是指基于道德力量作用的收入再分配,包括社会公益事业把人们捐赠的钱财用于帮助低收入家庭,也包括人们自愿从事的帮助低收入家庭脱贫的捐献,如帮助孤寡老人、病人、残疾人、儿童,还包括人民自愿提供各级各类学校的奖学金等。

高华俊认为,与初次分配、再分配不同,三次分配只是一种“比喻性的手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学概念,也建立不了收入分配的经济学模型。三次分配只能是国家鼓励的、支持性的自愿行为,属于社会自治的系统,并不存在“劫富济贫”和“均贫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三次分配的规模也会逐步扩大。

高华俊认为,中央提出三次分配,对于慈善界来说是一大利好。我国正在启动《慈善法》修改的工作,鼓励捐赠的各种税收将落到实处,改善社会慈善环境。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告诉第一财经,应进一步加大对个人、企业的捐赠优惠力度,如扩大对个人捐赠所能享受的最高优惠扣除比例额度,同时适当降低对于慈善捐赠税收激励的门槛限制,包括适当扩大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等。

她建议,还应当合理简化免税退税的程序,让企业和个人真正享受到捐赠相关税收优惠的好处,提高其开展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助力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从而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遗产税也是三次分配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中国目前没有这一税种,但财政部曾表态在研究遗产税相关问题。不少财税专家呼吁考虑开征遗产税,因为该税种只针对极少数超高收入者的遗产,采取比较高的税率,能起到财富分配调节作用。与此同时,高额遗产税与公益捐赠的减免税优惠相组合,可以发挥税收对社会捐赠的激励作用,促进社会三次分配。

韩文秀表示,第三次分配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不是强制的,国家税收政策要给予适当激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起到改善分配结构的补充作用。

共同富裕需要强化税收调节

政府在再分配中切好蛋糕,分好蛋糕,是推动共同富裕一大关键,而分好蛋糕的政策工具中,离不开通过税收等手段调节收入分配。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最直接的税种。为了让税制更加公平,加大收入分配调节作用,2019年中国推出个税改革,明显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税负。

此次个税改革首次引入综合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等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比如某省2019年个税汇算后,约30万人补税16.3亿元,这里面相当一部分人属于高收入人群。

财政部已经明确“十四五”时期将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

多位财税专家对第一财经分析,综合所得范围扩大,将使得个税税制更加公平,强化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一步完善,比如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专项附加扣除,降低老百姓负担等。

另一个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是正在立法中的房地产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下一步应该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进程,尽快开征房地产税。一般来说,只有一两套房子的老百姓可能不用交房地产税,对普通老百姓没什么影响。但房子越多、房子价格越贵的富人则需要承担更多房地产税,因此能起到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特殊情形下还能起到房价调控效果。

在短期房地产税立法难以完成情况下,不少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可能会在此前的重庆、上海之外,在更多地方开展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从而为房地产税立法探路,积累经验。

今年6月,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建部、税务总局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城市政府负责人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8月的《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谈及下一步财政重点工作,也提到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当然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毕竟有限,通过社保、转移支付等财政支出,可以促进教育、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给老百姓提供基本社会保障。数据显示,2021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规模预计高达约8.3万亿元,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计达到约8.6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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